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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践理性为指引,对中国经济法的民族性进行发现和阐释,可以拓展和提升中国经济法的生命力,并开辟出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研究经济法的民族性,需要考察经济法与特定民族生活的关系。经济法扎根于生活场景之中,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承载着强烈的民族信念和民族使命。经济法的民族性主要是指经济法的民族特质,在横向展开上表现为经济法独有的民族性格和民族个性,在纵向发展上表现为经济法具有巩固民族文化、解决民族问题的功能。中国经济法的民族性由民族文化、特定阶段的民族任务、具体的民族资源等因素决定,集中体现为中国经济法的四大基本立场: 其一,中国经济法的文化立场。中国经济法能够解释与传承中国文化。经济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中国文化和中国经济法可以相互解释,另一方面,中国文化与中国经济法内在契合。 其二,中国经济法的国家立场。中国经济法必须设定积极国家的行动空间并对国家经济权力进行约束。国家经济权力的活动领域为:经济信息领域、经济动力领域、产权保护领域、公共产品供应领域、经济暴力领域、破除行政垄断领域、宏观调控领域、社会保障领域。中国经济法追求强政府与大市场、大社会并存的和谐状态。 其三,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立场。中国经济法内含发展自由理念、发展公平理念、发展安全理念、发展速度理念,谋求多方利益的共贏,具有强大的制度竞争力。 其四,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整合立场。作为一种优良的社会整合机制,中国经济法能够增进转型进程中的社会和谐。通过利益整合、力量整合、秩序整合,在分化中的社会主体间进行资源、机会、利益的调整和分配,达成社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