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庭前会议引入到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来作为起诉与庭审中间的过渡程序。庭前会议制度的创设,初衷是将刑事案件涉及到的程序性争议解决到庭前,以提高庭审效率,进一步促进刑事庭审实质化目标的实现。然而,由于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出台时间较短,其规定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参与主体不明确;决定效力不明;运行缺乏监督等方面。例如,关于庭前会议的主持人的“审判人员”的准确界定;对于“听取意见,了解情况”的内涵范围等等内容,现行法律并未予以细化。另外对于诸如庭前会议的权利告知程序及启动程序等方面,法律并未予以规定;法律未赋予庭前会议决定确定的法律效力,从而限制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功能的发挥;庭前会议监督的缺失,使得其运行的公正性存疑。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司法机关在适用庭前会议制度时造成了困惑,从而不利于庭前会议功能的有效发挥。另外,庭前会议的实际适用率并不高,并不能有效发挥庭前会议的制度功能。有鉴于此,笔者在通过与国外先进立法国家的相关制度对比中,寻找到发展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完善的域外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自身国情,通过庭前会议权利的告知程序、启动程序、程序运行、程序的监督、救济及相应的配套程序等方面,来对于我国庭前会议的完善提出发展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将庭前会议同国内外的相关程序进行对比分析,以此对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定位予以明确,并在定位的基础上,对刑事庭前会议的功能予以简要阐释;对于庭前会议的实施现状,笔者通过分析几位学者的调研报告,以东北地区、河北省、浙江省等地区的庭前会议实践情况作为样本,对于现阶段的庭前会议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反思;为有效解决该制度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分别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对这些先进立法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总结,并提出对于我国刑事庭前会议的借鉴意义;在综合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实施状况的反思及国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笔者分别从庭前会议启动程序、程序运行、程序的监督、救济及相应的配套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的刑事庭前会议适用规则予以建构,以期实现庭前会议功能的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