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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经济逐渐趋于一体化,产品的流通渠道日益广泛,产品的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促使商品在更加广阔地范围内交易频繁,同时也提高了科技发展水平和产品复杂程度。诚然,这种态势给各国经济带来了良好收益,但与此同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也大量出现,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正因如此,民众在消费过程中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也日渐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如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普遍建立起一套系统性高、可操作性强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起源于1966年美国颁布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仅极大地提高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意识,而且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必须承认的是,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世界各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遗憾的是,直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具有统领性的立法,其相关制度仅仅停留在法律层级低、约束力不强的行政法规层面,致使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由此,基于我国现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健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本文主要采用分析归纳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在归纳该制度的法律特征和功能的基础之上,借鉴该制度在国外发达国家实践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介绍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在此基础上得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提高社会效益、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等五项功能。第二部分是考察了以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国外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通过对这些国家相对成熟、完善的立法制度、执法机构和特点等方面的考察分析,总结其成功的实践经验,进而得出对我国当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的五点有益启示,即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召回制度;建立各司其职的监管机构;规定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过程从特殊到一般;依据本国国情,契合本国需要。第三部分从介绍《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单行法规等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入手,评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深入剖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是:立法不完善,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定:召回的对象模糊不清,标准不一,不利于准确判定产品缺陷的存在与否;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难以做出公正权威的鉴定结果;监管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部门之间职权重叠交叉的现象十分严重,难以有效保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威慑力,处罚力度过于“宽容”。第四部分对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必要性进行了简要分析,在此基础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思路,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二部分是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分别包括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对象的标准、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分工、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性规定;第三部分是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分别是加强信息系统的完善工作、加强缺陷产品信息预警制度的完善、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保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