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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是我国一项历史悠久的公共政策,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国家的发展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福利企业是一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推动全社会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行之有效的社会政策。它是以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劳动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为主要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坚持助残、济困、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近年来,我国福利企业监管环节的渎职犯罪居高不下,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给党和政府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具有高度的政治危害性。通过对福利企业监管环节渎职犯罪案例分析,发现福利企业监管环节的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福利企业资格审查与退税审核环节,主要模式是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应不作为而作为,并且渎职犯罪牵连甚广、责任分散,容易引发窝案、串案。正是由于福利企业监管环节渎职犯罪的专项立法缺失,渎职犯罪的刑罚裁量又没有做到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无法实现刑罚的威慑、预防与教育的价值追求,同时福利企业监管环节渎职犯罪的法律监督缺乏全面性、预防性与深刻性,导致了我国福利企业监管环节渎职犯罪的防治政策缺乏有效性、功能性与价值性。同时,民政税务等福利企业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相互监督机制;这些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守法意识薄弱、价值观错位;而残疾人法律意识较低,不会、不愿也不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等,这些都助长了福利企业监管环节渎职犯罪的多发。基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再结合我国福利企业监管环节渎职犯罪防治的现状,本文从刑罚权的制刑、求刑与量刑的角度出发,加强福利企业监管环节渎职犯罪防治的法律力度,并从思想、制度等源头上设置相应的措施杜绝福利企业监管环节的渎职犯罪的发生,做到法律反腐、制度反腐与思想反腐,具体如下:第一,加紧专项立法,给予福利企业监管环节渎职犯罪的防治以法律支撑;第二,加强福利企业监管环节渎职犯罪法律监督的全面性、事先性与针对性,通过量刑建议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事先性与预防性,在程序上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形成制约,保证福利企业监管环节渎职犯罪定罪的正确与量刑的精准;第三,建立民政税务等福利企业监管部门有效沟通、相互监督制度,从思想与制度的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滋生;第四,提高残疾人员的尚法理念,加强残疾人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明确自身价值与国家的政策扶持,拒绝残疾证的非法交易,避免企业利用残疾证谎报福利企业骗取税款,为国家的进步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福利企业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式,是我国一项极其重要的公共政策,其实施的顺利与否,对于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福利企业具有相当的繁杂性,福利企业监管环节渎职犯罪的防治既需要民政、残联、税务等多个部门的无缝隙对接与协作监督,也需要立法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从刑法的角度给予相应的支撑,惩罚、教育已发的福利企业监管环节渎职犯罪,震慑、警示潜在的福利企业监管环节渎职犯罪,从未然与已然的双重角度对福利企业监管环节的渎职犯罪展开防治,创新福利企业监管环节渎职犯罪的防治体制,保障福利企业这项社会公共政策的顺利开展,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保证社会的稳定秩序,推进国家的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