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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正日益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网络信息技术对国家、政府、社会以及个人的影响极其深远,包括负面的与正面的。网络领域作为一个虚拟的空间,有其独立性,同时也是人们现实领域的一种拓展,与现实社会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互联网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工具或技术,更体现了网络信息技术作为知识对人类利益格局分配产生的新的影响,这要求我们对网络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新的界定,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权利是宪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反映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来讲,是人们进行利益合理分配的基础,核心价值是公民作为个体享有的自由、利益和尊严。现实社会中,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的有效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对于网络社会而言,因为缺乏一种有效的网络秩序,权利义务关系是混乱的,因此对网络社会进行一个权利体系的构建是完善网络社会的必经之路。笔者认为,所有的权利之中,网络表达权是最能体现网络社会中人们的相互关系本质的一项权利。本文第二章将对网络表达权的基本涵义进行分析。网络表达权属于表达权的一种,是传统表达权在网络社会的延伸,其政治权利属性决定了其是实现其他网络权利的前提,对于民主政治不甚发达的国家来说,网络以其特有的开放性和匿名性,能有效弥补现实民主制度的不足。网络表达权还体现出与传统表达权不一致的地方,那就是网络表达权特有的话语性,网络表达实现的场所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因此网络表达权不像出版、集会、结社等传统表达自由一样具备现实性。网络表达权因为网络的特殊性展现出自己的特点,包括行使主体的广泛性、匿名性以及即时性和开放性。网络表达权实现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障碍,并且很多障碍是网络表达本身所带来的问题,本文第三章将分析网络表达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那就是网络中网络表达秩序混乱无法实现网络表达权应有价值、网络表达权与其他权利冲突以及网络谣言等方面的问题。再提出应对这些问题的措施。首先通过立法规制网络秩序是一个可行的方法,但同时应该注意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网络的特殊性要求政府采取更为适合网络自身特点措施促使网络良好秩序的形成,笔者赞成通过立法在某些领域实施网络实名制,但不宜通过一部法律统一进行规定,立法应该留有更多空间给网络行业进行自律,不宜大量授权行政机关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网络表达行为,防止公权力滥用和减少政府的管理成本。通过司法判例个案中对表达自由的拓展是实现网络表达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此可以借鉴各国司法判例中传统表达权的限制规则,对网络表达权的界限进行更为明确的界定,平衡网络表达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实现网络表达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