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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我国2012年刚刚实施的《关于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以2012年度进行整合审计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在国内外大量研究结论的基础上,采用Ashbaugh-Skaife et al.(2007)的研究模型,从会计师事务所特征入手,系统检验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公司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之间的实证关系,并着重对会计师事务所任期进行研究,同时进一步对比分析公司内外部因素对不同所有权结构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程度,研究发现:对样本总体和地方国企而言,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审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等因素普遍会对其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产生影响,而对于央企而言,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则不会对其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产生影响;此外,在地方国企样本中,会计师事务所任期不会对机构所在地市场化程度高的公司产生显著影响,而机构所在地市场化程度低的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主要受到会计师事务所任期、组织形式、审计变更的影响。并且以上结论在放宽了变量假设,控制了审计收费、行业等因素后依然稳健。针对以上研究发现,本文提出了如下的政策性建议: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将内部控制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审计业务予以重视,而不仅仅将其视为财务报表审计的组成部分;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从制度上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缺陷等信息披露的指导,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对于法规的制定者而言,应加快相应法规的制定与更新,并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相应法规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监管。最后,本文的研究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研究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新思路,同时也为也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提供了一些新的尝试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