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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是一种法律义务亦或是一种道德义务,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从保护人的自由与尊严的角度分析,赔礼道歉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尊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创伤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由于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等造成严重侵害,法院依法适用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对于保护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法院判决加害人向受害人承担赔礼义务,但加害人不向受害人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或者虽然加害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但是却不是真心的对自己的加害行为进行悔过,法院又无法以强制的方式使其履行义务,则不仅达不到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预定的法律效果,反而会使受害人心灵遭受二次创伤,对于保护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是不利的。但是囿于法律对于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方式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加害人拒绝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时,由于没有相应的强制执行方式,法院的判决书沦为一纸空文。如何使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能达到预定的法律效果,是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面对的问题,但是目前国内关于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方式——强制登报道歉缺乏研究,相关法学专著与法学论文非常少。因此,对于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方式——强制登报道歉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文章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强制登报道歉的性质与争议,在强制登报道歉的性质上,存在着强制登报道歉究竟属于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的争论,笔者认为强制登报道歉属于加害人的一种法律责任;在强制登报道歉是否真正能弥补受害人所受之心灵伤害,笔者认为,在加害人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时,强制登报道歉能使当事人的心理得到一定的安慰,有助于化解受害人因受到的人格、名誉权等贬损而造成的心灵创伤。第二部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在适用强制登报道歉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我国法学界理论上对强制登报道歉的研究较少及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强制登报道歉方式,其主要原因是改革开放后,由于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我国对于人格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因受到侧重于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补偿,因此忽视了对受害人心灵的抚慰,致使一些受害人因人格尊严等受到伤害并诉请法院进行裁判后仍然感到权利没有得到完全保障,对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失去信心。第三部分对域外国家强制登报道歉的进行了分析,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对于强制登报道歉持支持态度;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强制登报道歉,但是实务中对于强制登报道歉仍有适用,而在理论上对强制登报道歉的研究则有加强的趋势。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强制登报道歉的立法建议进行了论述,认为我国应将强制登报道歉作为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方式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中,以期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人之人格尊严、促进社会公平;强制登报道歉内容的载体应不限于平面的媒体,网络媒体亦应包括在内;对于不履行强制登报道歉则应加大处罚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