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为一个在刑事方面具有专业性的常设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核心罪行仅有区区四种,即严重的国际犯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后,世界各国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今看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不比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上述四种严重的国际犯罪逊色,在某些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当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却没有相应的管辖权,这与国际刑事法院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申张国际正义的宗旨相违背。研究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四章,为了更好打击和预防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第一章主要分析国际恐怖主义历史渊源及产生原因,进而更好了解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第二章同时在界定国际恐怖主义过程中,发现国际社会在界定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上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并且国际刑事法院迄今未能对其行使管辖,目前国际社会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没有形成普遍接受的定义,而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国内法却根据自己的理解确立了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第三章主要论述至今国际社会仍然缺乏一个独立的刑事审判机构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使管辖。第四章通过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及启动方式,从四个方面论述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实施管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相应地,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使管辖权也面临着现实的困境,本文从加强国际社会反恐司法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和增强国际刑事法院强制性等方面提出对策。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妨碍国际合作并企图摧毁人权、基本自由和国际社会的民主基础,根据反恐斗争和国际刑法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刑事法院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使管辖权。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国际刑法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国际刑事法院宗旨的客观需要,它对加强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