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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课程改革中的核心因素,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教师在课程改革中的重要性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课程实施者”这一角色上,因此,在我国以往的课程改革中,教师的课程权利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课程实施权。显然,这单一的课程权利无法使教师在课程改革中充分发挥其作用。我国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已经拉开了序幕,在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下探讨课程改革中的教师权利也就迫切而又重要了。本文拟从课程论的角度出发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教师在课程改革中的作用作一深刻审视,并为此次课程改革提供一点微薄而又有益的参考。全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课程改革中的教师权利 该部分主要是从课程运作的角度出发提出教师在课程改革中应具有的四种权利:课程决策权、课程设计权、课程实施权及课程评价权,并且着重论述了教师拥有这些课程权利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教师课程权利的缺失及其探源 该部分首先从权利的两个层级:参与权与个人话语权两个维度审视了教师在以往课程改革中的权利,认为其权利曾严重缺失。其次,对造成教师权利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归结为两个方面的因素:显性因素即主要是我国传统的课程管理体制和课程观念;隐性因素即教师自身的素质。隐性因素是造成教师权利缺失的重要原因,但是它却往往被人们(特别是作为权利主体的教师)所忽视了。 第三部分:教师课程权利的实现 该部分强调只有全面地、综合地考虑显性因素和隐性因素的影响,并通过外部环境和教师自身一起来共同赋权和维权,教师课程权利的真正实现才会成为可能。在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由于显性因素的不良影响已经大都为人所知,从而,教师自身素质能否得到相应的提高就成为权利是否得以实现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