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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早已经不是法律实务中的新鲜词汇。在中国一起人身损害案件,受害者获得的赔偿会因其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也会因为年龄的不同导致计算方式不同。人身损害赔偿额中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适用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这里的上“上一年度”通常是指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省一级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消费性支出,但北京、天津、上海则例外,此三座城市则是以市一级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单位。中国是个地大,发展不均衡的国家,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程度悬殊比较大。因而,“同命不同价”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则更加的明显。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额中并没有具体适用理论,且学者在本领域的研究也并不多,此种困局,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办案困难。
在国外的人身损害赔偿额案件中,日本的法学界关于损害赔偿,尤其是人身损害的赔偿,有着颇为深刻的研究,其提出的一些理论值得我们剖析。美国和日本一样,他们在人身损害的计算理念上与我们国家也不同,他们更关注的往往是年轻人未来给社会创造的价值,这种人身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有其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实行起来也会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这个年轻人现在生活与工作所指向的未来的价值能代表他十年二十年后真正的价值吗?如何预知此份未来价值成了实践的难题。德国法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额适用的是差额说(Difference statement),即通过比较受害人现在的财产状况和假设没有损害事件所应有的状况而得出的差额。
中外人身损害赔偿额确定的法理依据值得我们研究,将国外的好的价值理念凝练后,进行“本土化”,进而完善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的法理依据,从而更好的指导人身损害赔偿额的司法实践。人身损害赔偿额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不仅反映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也反映着特定阶段的社会伦理与道德观念及人文价值。只有立法、司法及理论学说的三重协作下,不断的演变,人身损害赔偿额才能适应社会发展,扩大其社会功能,从而更彰显出我国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注重效益及对生命的尊重等的价值理念。
在国外的人身损害赔偿额案件中,日本的法学界关于损害赔偿,尤其是人身损害的赔偿,有着颇为深刻的研究,其提出的一些理论值得我们剖析。美国和日本一样,他们在人身损害的计算理念上与我们国家也不同,他们更关注的往往是年轻人未来给社会创造的价值,这种人身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有其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实行起来也会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这个年轻人现在生活与工作所指向的未来的价值能代表他十年二十年后真正的价值吗?如何预知此份未来价值成了实践的难题。德国法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额适用的是差额说(Difference statement),即通过比较受害人现在的财产状况和假设没有损害事件所应有的状况而得出的差额。
中外人身损害赔偿额确定的法理依据值得我们研究,将国外的好的价值理念凝练后,进行“本土化”,进而完善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的法理依据,从而更好的指导人身损害赔偿额的司法实践。人身损害赔偿额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不仅反映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也反映着特定阶段的社会伦理与道德观念及人文价值。只有立法、司法及理论学说的三重协作下,不断的演变,人身损害赔偿额才能适应社会发展,扩大其社会功能,从而更彰显出我国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注重效益及对生命的尊重等的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