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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觑。保险的功能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个人和集体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公司数量增长很快,保费收入突飞猛进。但是,就目前国内情况来看,保险市场并不规范,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销售误导、理赔刁难等,其中一些问题涉及到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问题。保险公司经常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在格式保险条款中订立很多免责条款,然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援引免责条款来拒绝理赔。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进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保险免责条款的研究显得很有意义。本文以比较分析、法理分析和实证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对保险免责条款相关问题尤其是其效力认定问题阐述一下笔者的看法。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主要界定了保险的相关概念,如“保险”、“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等,并介绍了保险的要件、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制等问题。这部分内容是全文的铺垫,对于理解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形式认定”。主要论述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形式认定规则,即忽略条款内容本身,以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为标准,来认定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重点论述了保险人的提示义务、明确说明义务,并指出了相关立法的不足。第三部分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实质认定”。主要论述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实质认定规则,即运用依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来认定免责条款内容本身是否合法、合理、有效。第四部分是“完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的建议”。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的完善提出建议。立法的完善主要涉及《保险法》第17、19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司法方面的完善,强调严格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并加强法官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