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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传媒行业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商家以支付一定的费用为条件,来获取使用名人的肖像与自己商品上的权利。但是也有一些不良商家在事先尚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状况下,私自将他人肖像用于自己所推销的商品上,给他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肖像商业化利用现象的普遍化使得这一人格要素所具有的财产价值日益凸显。肖像权这一典型的人格权除具有一定的精神利益外,其本身所具有的财产利益逐渐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关注。我国对该问题的探讨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出现大量的侵权案件。为此,本文在对我国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的现状进行论述的基础上,以民法中人格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以及不当得利制度为视角,对该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大量阅读相关文献,了解我国学者对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的基本观点,并通过比较分析法对域外的保护制度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如何保护肖像权上的财产利益。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有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肖像权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阐述。首先,介绍了肖像权的定义及所保护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分析肖像权财产利益的性质及概念;其次,分析了该利益保护的学理依据;最后,对肖像权财产利益的保护与民法的契合性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有关于肖像权财产利益的保护问题的域外法律分析。通过对德国法、美国法相关制度的分析,得出不能不加删选的移植外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是应当在分析我国法律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有效经验,以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规定。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的现状。首先,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其次,分析了我国法院在处理肖像权财产利益纠纷时的做法;最后,阐明了学者在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问题上存在的争议。第四部分提出了肖像权财产利益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首先,通过构建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保护该利益应采取的原则及其主客体进行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肖像权财产利益的许可使用、转让、继承的方式。其次,通过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为肖像权财产利益提供事后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