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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公众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对医疗服务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医患矛盾频频发生,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也持续提高。从法律层面上讲,主要是法学界对医患关系的诸多问题认识不准确,同时,我国规范医患关系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将医患关系界定为何种权利义务关系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前提,并最终决定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解决途径以及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本文以法学、医学相关的理论为依托,以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疗服务理论、实践为依据,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采用了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对医患双方之间的相关问题做出了专门、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医患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在医方实施医疗诊治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过多干预,医患关系被界定为行政关系,可以理解,而现如今,医患关系应界定为民事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医患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自然,医方与患方之间存在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调整规范的是医方在提供各种诊疗服务的过程中,与患者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服务合同调整的范畴,不仅仅包括医方对患有疾病的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还包括其他性质的服务,如整容整形、牙齿修补、身体检查等等。医疗服务合同与我国《合同法》中明确列出的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等有名合同相比,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财产性合同,还带有很多人身性质,因此,医疗服务合同有其特殊性:强制缔约性、行为高风险性、能力信息不对称性、合同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和非结果性、兼具道德性和合法性等。通过比较分析法对医疗服务合同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医疗服务合同不归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任一类有名合同,有必要根据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将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患方到其选择的医疗机构挂号,即向该医疗机构提出要约,而医疗机构接受挂号并发给患方挂号单,即作出承诺。此为缔结医疗服务合同的常规过程。而特殊情形,如需要抢救的急危、重症病人,医疗机构应该及时的、直接的对其采取救治措施,往往是先救人、后办手续。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病情的严重性、紧迫性不容许医患双方先缔结合同再施以救助。这种情形是以行为的履行完成了合同的订立。医方承担的医疗损害责任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受害患者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可自由选择,或就其人身权利被侵害提起侵权之诉,或就医方违反医疗服务合同提起违约之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综合性的归责体系,即对于医疗技术的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医疗伦理的损害责任,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对于医疗产品的损害责任,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将医疗服务合同有名化具有诸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为了减少医疗纠纷,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将医疗服务合同有名化。尝试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增设“医疗服务合同”一节,突显民法的指导思想,详细的规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