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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是过失犯罪理论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历经了无认识说、不注意说和避免结果说三个阶段,较好地实现了过失心理状态下意识与无意识的统一、主观心理与客观实际的统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责任根据的统一。犯罪过失的主观性本质决定了它在司法实践中难于证明,在一定程度上与过失犯罪的频发具有关联性,但意识的客观属性使犯罪过失不可能逃离客观世界而纯粹孤立地存在,犯罪过失自身理论的逐步成熟和证明手段的日渐科学也使我们看到了证明犯罪过失的曙光。犯罪过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本质上可以归为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从而犯罪过失的证明对象可以指向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其中,注意义务的证明因子包括义务来源和实行行为两方面,注意能力的证明因子则可以归纳为行为人的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违反注意义务是犯罪过失的本质,注意能力的证明因素还应包括我国刑法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和不能预见的情形。我国的法定刑事证明标准在犯罪过失的证明领域难于实现,出于实际需要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理论,内心确信原则能够很好地适用于犯罪过失的证明领域,这与我国诉讼证明的差异性密切相关,也是犯罪过失的独特性使然。犯罪过失的内心确信原则主要的适用范围应该是审判范畴,其对于法官队伍和言词证据具有较高的要求。限于我国物证运用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过失的证明方法非常有限,但国外关于犯意证明的相关理论为我们探索犯罪过失的证明方法提供了较好的借鉴,其中,司法认知和逻辑推理对犯罪过失的证明作用有待发掘,推定则以其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成熟的理论背景得到了我国学者的青睐,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犯罪过失证明理论的研究可以完善过失理论的整体架构,提高对司法实践部门的指导力度,抑制日益高发的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