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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观点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是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的要素之一。在对具体案件中行为和结果的性质进行讨论之后,就要分析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间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从而为我们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上的依据。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发展至今,已经有很多种学说,运用不同的学说对个案进行分析,会得出不同的答案。正因为如此,实践中在考虑运用何种理论来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往往不知如何下手。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进行梳理。本文以刘某交通肇事案为例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各种理论展开讨论,尝试运用条件说和因果关系中断说来分析刘某在交通肇事后所采取的行为与张某最终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以期深化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在分析刑法因果关系的同时,也研究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含义以及定罪的逃逸与量刑的逃逸的区分认定。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由、案情、以及分歧意见,从而总结概括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如何理解认定刑法因果关系,另是如何理解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及定罪的逃逸与量刑的逃逸。第二部分: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争议焦点展开法理分析。首先,笔者主要介绍了国外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成果,选取了其中主要的理论进行分析。在介绍国外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时,笔者也提出了对这些理论的个人观点和看法;其次,笔者介绍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这部分主要梳理了我国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主张。通过比较分析,笔者提出了自己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看法及理由。笔者尊重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的原理,但认为认定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可能没有价值评价。笔者主张以条件说为基础,并结合因果关系中断说的相关理论进行判断。第三部分:本案分析与结论。根据上述对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与交通肇事逃逸含义及如何区别定罪的逃逸与量刑的逃逸的法理分析,得出争议案件研究结论:刘某违章行为与张某重伤有因果关系无疑,但张某一直拒绝刘某要送其治疗,刘某离开前张某意识清楚、行动自如,张某行为中断了刘某违章行为与张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刘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加上其违章驾驶致人重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基本犯不适用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四部分:从以上的论述中得出本案的研究启示。刑法因果关系流程中常介入了其他因素,从而使最终结果与先前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难以判断时,只运用单一因果关系理论分析难以得出恰当结论,此时运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进行判断具有很大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而且我们要运用辩证的思维看待问题,作为法律人,不能简单地进行非对即错的判断,每一个理论有值得怀疑的地方,也有值得借鉴的部分,因此要一分为二的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