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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瑞士钟表、苏格兰威士忌等等这些享誉海内外的地理标志,不仅成为区别商品、服务来源及质量的重要标志,在一定程度反映消费者的生活品味,它本身还代表着无可限量的商业利益和商誉蕴涵,还承载了一个区域的特色文化。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地理标志在国际经贸中地位的不断提升,由于各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差异,全球性、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纷纷展开对地理标志的协调行动。 然而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起步较晚,地理标志的立法不完善,现实中,地理标志保护的不力且冲突不断,造成了颇多遗憾。对地理标志的法律探析和立法完善十分迫切,为此,本文分五部分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从法理角度出发,对地理标志的涵义、权利属性进行分析,并将易与地理标志概念相混淆的概念一一梳理,明晰异同,以便准确把握地理标志的内涵和地理标志权利属性,从而为地理标志的立法完善提供法理基础。本部分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通过概念内涵分析,把握不同时期地理标志的含义、立法保护范围以及构成形式的异同,通过概念对比分析,明晰地理标志的内涵,特别是将地理标志与商标作异同分析,初步分析了不选择商标法立法保护模式却参照商标管理设置地理标志行政机构于工商部门的原因,为下文的进一步阐述奠定了理论基础;二是对地理标志权利属性的分析,正如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地理标志主要是作为私权予以保护的,而地理标志又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它是一种排他性的集体共有权利,具有相对的时间性。 第二部分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研究和对比,有利于更深入地从纵向掌握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利于从横向评析各体系制度的优势及缺憾,从而为我国的立法保护提供宽阔的视野和宝贵的借鉴。本部分将TRIPS协议作为重点,因为我国是TRIPS协议的签约国,该协议确立了保护地理标志的最低国际标准,从多个层次、多角度地禁止对地理标志的侵害,是现今最具综合性,影响最广泛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第三部分阐析了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现状和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可谓“多方位、多层次”,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不同角度、多个方面,然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在立法理念价值上有所失重,立法层次较低,立法体系之间存在冲突而不统一;在行政管理方面,政出多门,效率不足;实践中,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够,从而导致地理标志被混淆被淡化等问题存在。 第四部分对应上述第三部分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的建议。创新之处在于,先从法理角度出发,完善立法理念及价值取向,然后从管理效能出发,提出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监管体系的缘由及优势,重点在于构建地理标志专门法,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第五部分结语,梳理明晰了上述探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理念、立法体系和执法机构,以合理地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地理标志权利人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