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苗族是我国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是祖国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苗族习惯法是苗族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上它是体现居于支配地位的苗族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在村寨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中,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由于贵州苗族多聚居在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历史上与外界联系比较少,受汉文化的影响并不很深,所以大量的习惯法规范一直保持到解放前。甚至某些传统习惯法规范对今天苗族地区人们的思想、行为和社会生活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贵州荔波的苗族与周边的各民族杂居了几百年仍然顽强地保留其民族自身习惯法的独特性,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今天,居住在内地民族散杂区的这些少数民族,它本身所处的特殊文化环境和同主流文化的相对适应性,有着我国各民族大杂区、小聚居的分布特色的一致性,其经济发展,民族习惯法的变化,在我们研究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适调问题都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全文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共有六章:第1章主要分析了有关习惯法的基本概念问题,包括:第一,习惯法概念的在中华民国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后引进苏联法学观念的流变。第二,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学界有关习惯法的二种主要的概念的一般描述,并对这个两种概念进行必要界分;第三,提出本文对习惯法的界定,以便展开本文的论述。综述了贵州苗族习惯法的研究现状,从国内外两个方面来叙述。并在综述分析基础指现阶段国内外苗族习惯法研究往往集中在苗族聚居区的核心地域,而少数民族杂散区中的苗族习惯法往往得不重视。而本文正是基出这样现状出发选取这样一个少数民族杂散区中的苗族村寨对其采用田野工作的实地调查,主要有访谈法、和参与观察法等方法。第2章介绍了贵州荔波县的概况,包括荔波县的历史沿革,行政区域的划分地形地貌自然资源和民族、人口概况。以及作为田野工作调查点大土村的基本情况。第3章主要阐述了贵州苗族解放前和解放后社会组织的变化以及对比的分析,着重的介绍了大土村特有的寨老的传承模式。第4章阐述了贵州苗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和内容,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榔规、禁忌和村规民约。文章以大土村的村规民约为例,研究苗族习惯法在村规民约的体现,文章提出,村规民约虽然大量的吸收了苗族习惯法,但是实际的作用并不明显。在贵州苗族习惯法内容的介绍中引用笔者在大土村调查到的个案来分析少数民族杂散区苗族习惯法的作用。第5章重点是从正反两个方面对苗族习惯法对当地法制建设的影响进行分析。正面的作用为有群众基础,效果明显、节约司法成本,兼顾了人情和对国家法的有益补充。而负面的作用表现为明显与国家法的冲突、影响国家法的普及和随意性与不公正性。第6章是针对少数民族杂散区习惯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法及措施。结语部分是关于苗族习惯法未来的展望。诚然,马上解决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是困难的。但是笔者还是相信,只要学界的关注一如既往,党和政府给予足够的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问题终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