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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是以现有的《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法律制定为基础,基于我国有中国特色国情的税收制度,分析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着重分析纳税人程序性权利实现。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出台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得到明确,但这些权利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操作性的规范。这或许与我国长期以来受法律重实体轻程序的惯例影响,《征管法》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具体规定这些程序性权利如何行使。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救济,能否得到救济、得不到救济后如何再监督保障等等,程序性权利实现的缺失,就使得纳税人权利的内容陷于空洞。截止今日,我国还没有税收程序法典,这就使得税收行政行为成了法律监督的局外人,有时还可能会严重侵害了纳税人的权利。针对纳税人程序权利的规范与实现就显得更为重要,我力求就此方面分析现状,借鉴国外,对我国纳税人程序性权利实现问题有所见解,以期能对我国纳税人程序性权利保护的税收立法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