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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既是行政权的直接实施者,又是行政组织的基本要素。其虽然不拥有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行政权,但却是行政权最直接的执行者。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作为公民,其与行政机关之间又有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公务员可以说是权力和权利的结合体。只有使公务员所具有的权利和权力能够达到良性的循环,才能造就一个理想的法治政府。为此,探寻行政公务员权利和救济的内在属性和外在途径,比较中外公务员的权利和救济,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权利的实现、保障体系和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对杜绝和预防公务员滥用权利和权力、减少和预防权利的负面影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对规制政府对公务员的监管、最大减少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基于此,本文正文部分将从行政公务员的权利和救济的基本理论、模式的归类与比较和我国的行政公务员权利与救济制度的理性构建三部分进行阐述和论证。第一部分,行政公务员权利和救济的概述。本部分分三个方面阐述。首先,从公务员的定义开始探讨,对行政公务员的范畴加以界定;其次,对行政公务员的权利基础、权利构成和特别权利关系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对行政公务员权利的救济进行了阐述,主要针对我国行政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状和主要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第二部分,行政公务员权利和救济模式归类与比较。循第一部分之思路,以探求公务员权利和救济的共通原理,以探证理性构建我国制度的可构建的借鉴之处。第三部分,我国行政公务员权利和救济的理性构建。此部分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宪政理念,以“权利——救济”为一对逻辑范式,从权利机制、机理和结构角度,循着法治本土资源,从主体、内容、救济的思路进行了理性构建。结语。通过分析,得出结论:行政公务员的主体性和主体间性是构建该制度的黄金定律。因此,应首先对权利和权力在同一主体的上作界分,然后再以身份权为核心塑造和构建行政公务员的权利和救济制度。同时,伴随我国市民社会的渐趋成熟,非政府组织中的行政性的公务员的权利和救济也将日益受到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