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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此同时改革也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其中社会管理就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利益多元化、矛盾复杂化成为社会管理的新特点,为此党和国家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战略。公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目标之一,由利益诉求引发的公平问题也是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重要原因之一,党和国家有关社会管理的重要政策和法律文件中都多次提到要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公平价值,因此如何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公平价值对我国社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公平是社会管理创新中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公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目标之一,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手段是两个概念,公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并不意味着在解决社会管理具体问题时可以将公平理念作为实现手段,即社会管理创新目标与实现这一目标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公平是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树立秩序和法治理念。研究社会管理创新公平价值问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并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与历史上其他各种公平观学说的对比,加深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科学性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更好的理解什么是公平,以及如何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平价值。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科学性体现在其运用了历史的、辩证的方法论来理解公平,得出公平是“一个人一个理解”的科学论断,这说明公平具有领域性、相对性、阶级性和历史性。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理解和分析,可以看出公平观是现实社会关系与个人利益之间的评价,不同的人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会持有不同的公平观,从而对同一社会关系进行不同的评价,这说明在处理社会管理问题时公平观不宜作为评判标准,社会管理者也很难以公平理念说服拥有不同公平观的当事人。在社会管理现实中就存在上述问题,突出表现在法治意识方面,首先是有些政府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落实不到位,其次公民的法治意识淡薄,再次社会管理法治标准缺位。确定评判标准是解决社会管理具体问题的前提,在这方面秩序理念比公平理念更有助于评判标准的确立。上述社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其症结在于忽视了法治中的秩序理念,以公平观代替法律作为处理具体社会管理问题的评判标准,因此分析法治中的秩序理念和公平理念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价值取向,对破解上述问题非常有益。无论是社会管理者还是社会管理相对人,如果在法外寻求公平,就会造成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树立法治意识,强调法治中的秩序理念在实现社会管理公平价值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中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在公民中树立知法守法的理念,通过法治路径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公平价值。法治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公平价值的有效方式,公平理念和秩序理念在社会管理立法、执法、司法中也分别起到不同的作用。首先立法应当注重公平,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立法问题,应当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社会管理立法,保证社会管理有法可依;二是提高立法公众参与水平,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其次执法应当强调法律秩序,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中的执法问题,应当强调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化依法执法观念;二是注重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追求公平,首先应当树立秩序理念做到依法行政。最后司法当以秩序为主辅以公平,针对社会管理中的司法问题,应当推行两方面的做法:一是控制司法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统一;二是判决事实、理由和结果公开化,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