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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人的幸福的关系问题是理论和实践领域中的古老问题,其核心在于如何解决道德行为与人的幸福的不一致问题,尤其是二者之间的冲突,即德福冲突问题,它在本质上是一个正义问题,是一个应该按照德行分配或享有幸福的问题。前人的解决思路虽然不乏真知灼见,但他们在这方面的努力却主要限于两种缺少现实性的路相。一是宗教的、超越尘世的道路;一是哲学的、超越现世的、彼岸的道路。前者以基督教、佛教等宗教信仰为代表;后者以康德实现“至善”的三个公设为典型。他们都忽视了人类自身在达于德福一致的境界中的作用。这也使他们对于道德与幸福的一致或不一致所发生的具体条件或环境疏于深入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志在前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选择一条全新的解决这一问题的路相,即一条尘世的、现世的、此岸的路相,因为人类完全可以充满信心地依靠自己的自由规律,即人类自由自觉自愿的活动能力来实现自我调节并通过自我的调节来实现对环境的调节与优化,从而为德福的一致提供现世的、尘世的基础。本文循此思路加以展开。幸福是与人所勾连着的对象或环境与人的内在尺度相符合的状态,它具有超越性、单元性、分维性、差异性、个体性与社会性等特点。以往人类所提出的各种幸福观都在一定条件下是成立的,它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被划分为限制感性欲望的幸福观与不限制感性欲望的幸福、悲观主义的幸福观与非悲观主义的幸福观、至善主义幸福观与非至善主义幸福观等类型,它们本身就是人类追求幸福的证明和成果。道德在本质上是德性与道德规范构成的矛盾统一体,其中道德规范与德性之间存在着典型的辩证关系,道德规范与德性就其社会功能来说,都在于使人的德行或道德活动现实化,而道德活动或德行又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中涌现的。无论是道德规范还是德性,都实然地存在着与人的幸福的一致与不一致关系(包括冲突关系)。就道德规范与人的幸福一致的具体情况来看,它是人的幸福的必要条件,是人获得幸福的公共资源。虽然就特殊、局部的情况来看,道德规范与人的幸福之间存在着不和谐的音符,但从总的趋势上、从根本上来看,它与人的幸福是一致的,这种一致与道德规范的可普遍化程度正相关。就道德规范与人的幸福的冲突来看,二者之间的冲突可以因为道德规范的性质、特定的幸福的内容、特定的环境、人的内在尺度与道德规范二者变化的不谐调、道德规范与幸福二者的性质、限制幸福的数量以及人格结构等因素而在一定条件下发生。道德规范与人的幸福的冲突与一致两种关系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为解决道德与幸福问题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德性与人的幸福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非线性关系。具体地看,德性与幸福可以因为幸福的内容、战胜痛苦、德性本身以及偶然性等因素而在一定条件下一致。二者冲突的原因复杂而多样,在相对的意义上可以分为间接冲突与直接冲突等。德性与人的幸福之间的一致与冲突两种关系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这为尽可能地使德性与人的幸福一致提供了可能性。道德规范、德性分别与人的幸福之间存在着的一致与冲突两种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以及道德活动环境,特别是社会制度的优化以及通过公民的教育与自我教育而使公民获得以公正为核心和基础的德性等因素是解决道德与幸福不一致问题的此岸的、现实的或尘世的基础或条件,利用这种条件或机制,经过长期的、反复的实践,人类必定凭借自身的力量解决德福冲突这一古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