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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频发,破坏了生态环境,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因此,加强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的建设,研究如何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法律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应对中与新时期环境安全形势发展的要求严重不符。突出表现为:一是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的立法滞后,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的法律体系以《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环境保护法》为主线,以《水污染防治法》、地方法规、规章为辅线,其立法呈现出分散性。二是应急执法中执法机构不协调,信息公开不及时,公众参与缺乏,影响了救济。三是事后进行司法责任追究不彻底,缺乏生态补偿机制。因此,本文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的社会现实入手,剖析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的立法、执法、救济方面的疏漏,探究国外同类制度的先进经验,力图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的法价值为指引,寻求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法律规范的完善和发展,实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