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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法律监管是指国家相关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来对小额信贷机构以及小额信贷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其发展形式进行规范,防范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和小额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小额信贷法律体系。本文对我国小额信贷法律监管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小额信贷由国外引进到我国后历经了不同的历史阶段,作者对各个阶段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同时,还对国外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实践与经验查找大量的文献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归纳和总结。目前,世界各国都注意到了监管小额信贷的必要性。小额信贷多样性服务的特点使得小额信贷机构在运行模式上显得各不相同。各国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态度也因此各不相同,有些国家甚至未将小额信贷机构纳入法律范畴,纳入法律中的国家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也是有紧有松。小额信贷要在市场中发挥更多的作用就必须与各国的经济体系相适应,这样才能使小额信贷和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持续发展。世界各国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控基本达成了一致的看法:第一,存款人的利益必须放在第一位,小额信贷机构必须拥有金融许可证才可对公众吸收存款,这样才能够避免出现违规运营现象的出现,有效的避免风险的发生。对小额信贷机构成立的条件包括:资本充足率、连续几年的赢利、充分的资金来源渠道、机构的信用评级等。第二,法律监管对于只发放小规模信贷且不对公众进行吸收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存在争议,反对方认为小额信贷机构应当被视作为商业企业,其需要为自己投放的贷款进行监管,因小额信贷机构自己监管不力造成的商业风险应由自身承担,而不应该将监管责任推给政府;支持法律监管的一方认为对于只发放小额信贷,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随着自身发展壮大,大多数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都会转为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所以,为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稳定发展,对这类机构的法律监管需要预先进行;第三,对能够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够一视同仁,需要对其进行分别对待,例如实行强制储蓄的小额信贷机构得到的储蓄不得以借贷的方式投放出去,这些储蓄只能作为小额信贷的担保,这些储蓄存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小组公共事业和子女教育,这样储蓄方式能有效的降低小额信贷的风险,因而也没有必要实行监管。孟加拉国农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引进我国后,历经了近30年信贷模式在我国的逐步演变,经历了从最初的了解认识、模仿应用,到目前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并逐渐趋向于可持续、健康稳健的过程。我国小额信贷政策环境和法律监管总体状况是根据我国小额信贷不同阶段而进行不同的调整、演化和实施的,而政策环境和法律监管的变革又同样影响和推动着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进程,二者之间不同的转化和促进,不断将我国的小额信贷以及其法律监管政策推向深入。同时,在我国国情和经济体制等大的环境背景的影响下,我国小额信贷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监管政策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作者对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并发现从我国小额信贷政策和法律监管的发展来看,对我国小额信贷的支持和认识历经了一个非常缓慢长期的过程。这些与我们国家长期以来谨慎、保守的对待金融政策的态度有关。同时,我国小额信贷一直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建立一个能够完完全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监管模式。同时,我国的非营利性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缺失情况非常严重,国家并没有出台正规的法律法规,涉及小额信贷的相关问题出现时,政府机构仅仅以通知、意见的形式对小额信贷提出相关的政策要求和支持。为保护公众和投资者利益,控制和防范小额信贷的风险,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我国小额信贷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使我国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日益完善,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成功经验,同时分析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监管法律体系。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加强和改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一是要确立我国小额信贷法律监管原则、二是要创建我国小额信贷监管法律、三是要全面完善辅助监管途径。作者希望通过对我国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的调查与研究,能够为我国政府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对今后小额信贷监管工作提供一些可以参考,以此不断促进我国小额信贷朝着持续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