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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对整个经济社会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是对传统贸易方式的大变革,当然不可避免的给现有的建立在传统商业模式基础上的税收制度造成冲击。其中,对现行税制影响最明显的当属于直接电子商务,因为其全部的交易流程都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的,在这种商业模式下,纳税人变得难以确定,营业场所也不再清晰,课税对象的性质的认定也无定论,税收管辖权和课征模式也需要改变。目前,国内对于直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非常薄弱,但是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直接电子商务将会创造不顾估量的市场价值。如果现在不立即着手于直接电子商务及其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不提前做好准备,在将来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中,我们将无法更好施展拳脚,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因此,文章认为很有必要对相关问题予以梳理总结,立足我国国情,同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搭建直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一个原则性的框架。文章第一部分会对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进行简要介绍,同时对直接电子商务的特征、发展现状及我国直接电子商务的税收现状予以介绍,为后续分析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对电子商务的可税性进行分析,以明确是否对其征税和是否开征新税,承启后文。第三部分是对国外相关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简要介绍,为我们国家这一领域的税收制度的构建提供经验和借鉴。第四部分探讨直接电子商务对我国现有税收制度的影响,主要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分析对象,凸显问题,引出我国直接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困境,为后面的针对性分析打下基础。第五部分是文章的主要部分,先是分析直接电子商务交易对象的性质,明确其属于现行税制下营业税中的“劳务”,并应逐渐过度到增值税下的“劳务”;其次分析关于直接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最后分不同的交易形态,对电子商务可能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分析。本部分以流转税下的营业税为分析样本,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可以参考对于营业税的分析。文章的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配套措施的构建,以期保证直接电子商务可以完美同现行税制相契合,保证税收制度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