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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内资金融机构纷纷开展业务创新,争夺市场份额。其中,委托理财业务便是各金融机构竞争的焦点。尽管该业务从无法律依据到有法律依据已经经过了十余年的发展,但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至今没有一个机构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分类、定性、确立监管标准。并且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完备的,实践中一些已经颇具规模并运作良好的理财形式还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认可,法律落后于实践的发展。委托理财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各方面的法律问题一直深受学界和业界的关注,有些问题至今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虽然已有大量文章对委托理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但大都限于一些零散、片段、非系统的研究,对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问题进行统一、深入、系统研究的并不多。在此情况下,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综合分析的方法,对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和漏洞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期对实践工作提供一点帮助。全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首先对委托理财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分析,并对已有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解读。然后站在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两方的角度阐述委托理财兴起的原因,即其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共赢。最后提出了委托理财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本文所要重点分析解决的问题,包括委托理财的性质问题、委托理财机构违规经营的问题、委托理财形式完善的问题和监管问题等。第二部分,通过对现实中各类理财合同的权利义务分析,指出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本意在于由具有专业投资技能的理财机构为不具有专业投资技能的委托主体管理资产。因此委托理财应以受托人享有完全管理权的信托型理财为典型形式。此外,委托理财还包括一些非典型的形式。如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而进行的理财是以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实质是以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的。在我国,典型委托理财比非典型委托理财更需要完善,因此,笔者在下一部分中主要对典型理财合同应当具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了分析和思考。第三部分,以规范典型的理财合同为重点,首先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分析。针对受托人违规经营严重的问题,本文提出作为受托人的各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的最低义务标准。主要通过对受托人施以全面而严谨的强制性义务,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委托人。第四部分,针对目前的法律空白,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委托理财进行完善。首先,在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和发起形式上,应加快立法实现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其次,提出了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由证监会集中进行监管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