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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里(Brainerd Currie)提出的法律适用意愿分析方法曾经是法律选择方法中的异端,但自从上世纪70年代美国“冲突法革命”抛弃《冲突法重述(第一版)》的僵硬规则之后,逐渐成为一种代替旧规则的新法律选择方法。柯里认为大部分法律冲突都是“虚假的”,即只有一个州存在法律适用意愿。因此,大部分案件将会只需要适用对案件有真正法律适用意愿的州的法律。而对于比较少见的“真实冲突”,柯里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柯里法律适用意愿分析方法在提出之后的30多年间遭到种种责难,批评意见主要是这个方法对州法律适用意愿解释过于狭窄,甚至是违宪的。与柯里同时代的白柯斯特(William Baxter)教授是柯里法律适用意愿分析方法的拥护者,他唯一不能认同的是柯里对“真实冲突”的解决办法。他用柯里分析真假冲突的逻辑进一步讨论解决“真实冲突”的办法,继而提出“比较损害分析方法”理论。他认为,在解决真实冲突案件的时候,应当最大可能地减少对所有州的法律适用意愿的损害。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应当适用一旦未适用其法律,则其法律适用意愿就受到更大损害的州的法律。比较损害分析方法对法律适用意愿方法进行了改进,避免对各州法律政策的“价值论断”,解决了法律适用意愿方法被学者批判的许多缺点,已经为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和路易斯安那州的司法和立法所采纳并适用至今。目前国内学界对柯里的法律适用意愿分析方法已经较为熟悉,但是对于比较损害分析方法却研究不足。很多学者对比较损害分析方法没有正确理解,甚至存在误解,将比较损害分析方法与法律适用意愿分析方法混同。有的学者甚至将比较损害分析方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想混同。路易斯安那州于1991年首次将比较损害分析方法纳入成文法中,但是在引入我国的时候,国内有的学者却错误地将这个方法解释为“如果案件与若干州有关,则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的法律”。本文将全面介绍比较损害分析方法的理论发展及司法经验,对我国法院在解决法律选择冲突的问题上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文章第一章将介绍比较损害分析方法提出的法理基础、具体内容。第二章将介绍加利福尼亚州的比较损害分析方法的适用经验。第三章主要介绍路易斯安那州严重损害分析方法的立法及适用。第四章将结合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和路易斯安那州的立法、司法经验对比较损害分析方法的适用做总结,试探讨其对我国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的实务中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