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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由美国次级贷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再次引起人们对金融产品与监管的思考,金融衍生产品过度投机导致的灾难性事件使得一些人对金融衍生产品“谈虎色变”。究其原因,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反思和完善本国衍生金融产品场外交易的监管势在必行是得出的统一性回应。文章针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场外交易监督管理的现状,通过分析比较各国衍生金融产品法律规制的立法和实践,对完善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场外交易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对策。文章内容框架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金融产品场外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对金融衍生产品、场外交易等概念进行界定,概述了金融产品场外交易的各种风险,以及探讨了建立金融产品场外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二章回顾我国金融产品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与此同时分析了我国当前对其监管的现状并指出存在的缺陷,包括立法上的问题、政府监管分工不明晰、自律监管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等方面,然后提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场外交易监管的目标。第三章分析了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金融衍生产品场外交易规制的立法和实践,总结各种监管模式的共同特征,并得出对我国的启示。最后,文章提出对我国电信行业垄断法律规制制度进行完善的具体对策:①建立政府监管主导、以行业协会监管为主体、以社会中介组织监督为补充的监管模式;②明确对衍生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必须遵守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措施综合、监管信息共享、监管组织合作、监管程序规范和监管自律约束等六项原则;③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准入、衍生品市场交易风险的监管、中介机构的监管、行业自律监督和市场退出等方面,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④提出加强金融产品场外交易的跨国监管,以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