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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超过要素”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构建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主观违法要素”为基础的概念,其涉及对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解、对违法性本质的认识,对责任范围的界定等等重大理论问题,为刑法学界深化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平台。同时,研究犯罪构成的主观超过要素对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目的犯的主观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第一部分首先比较了我国的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之差别,从修正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引入“主观超过要素”。进而以大陆法系为背景,对犯罪构成理论通过学说史意义上的纵向梳理,从客观违法论到主观违法论,引申出“主观违法要素”的概念、以及“一般的主观违法要素”和“特殊的主观违法要素”的分类。通过考察大陆法系的不同学派之争:在犯罪论方面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争;在违法性本质的认识方面的主观违法论和客观违法论之争,以及在客观违法论内部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在价值层面更加深刻的分析了主观超过要素的内涵,提出研究主观超过要素要坚持构成要件的违法类型说,立足于相对的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以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成立体系为前提,探讨了主观超过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上的定位,认为“主观超过要素”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两个阶段中都有所反映,其上位概念既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般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又是“主观违法要素”。其既具有主观要素类型化的作用,也具有判断违法性存在和程度的作用。进一步诠释了“主观的超过要素”理论对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影响,认为其修正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犯罪成立的条件中,要以客观要素为基础考察主观要素,必须先考察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后考察行为的主观有责性。应当立足于对待主观要素客观化的积极、务实态度,客观、慎重的对待主观超过要素。在主观超过要素的外延上,本文否定了倾向犯的内心倾向、表现犯的心理状态、以及目的犯中断绝的结果犯的目的之主观超过要素的地位,认为只有目的犯中的短缩的二行为犯是主观超过要素。第二部分进而以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为中心,主要以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分类为平台,讨论了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目的与违法性的关系、目的的本质和机能等目的犯的基本问题;以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的分类为平台,立足于我国刑法典的实然规定,对目的犯进行立法上的评判,提出了非法定目的犯的判断标准。最后以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这一主观超过要素为切入点,考察了其存在范围、犯罪形态、罪数问题、共犯关系等,展开对目的犯的全面研究。第三部分以“主观超过要素”的证明难为切入点,在诉讼法意义上,围绕目的证明的举证责任倒置、目的确定与司法推定、口供的自愿性和是否需要补强,提出了目的确定的规则,全面探讨了“主观超过要素”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及证明问题。
全文按照主观超过要素——目的犯——短缩的二行为犯——主观超过要素的研究框架,以目的犯特别是短缩的二行为犯为中心,层层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