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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人的生物性的一个重要品质。动物有性,人类有性。动物的性和人类的性的共同特点是:它们是繁衍后代的主要方式。但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人的两性关系降低到动物的心理和生理条件反射和无条件反射机制的水平。广义的性行为包括性交、手淫、接吻、拥抱和接受各种外部性刺激形成的性行为,也包括同性性行为及其它。本文只讨论作为社会普遍认可的男女之间的性交行为。
男女之间的性交,其功能可分为内在功能与外在功能。前者主要是指性的快乐功能与繁衍功能,后者主要是指性的交易功能。我们讨论性自由就是基于这两种功能为出发点的。随着妇女的解放和医学的发达,特别是避孕技术的提高,人类对性的自由驾驭能力已经越来越增强。然而性自由应该具有一种什么意义上或什么程度上的自由呢?
我们认为性自由就是如何选择性交对象、性交场所、性交目的等方面的自由。只有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自由选择,性行为才有伦理的意义。如果不是自愿选择的需要,而是违背当事人意志的强迫性交,那就涉及”强奸”等法律范畴,也就不是伦理学意义上探讨的性问题了。我们的讨论集中在下面几种:婚姻型关系中的性、婚前性、试婚、、婚外性、卖淫、一夜情。
选择的自由是所有自由权中最基本的起点,这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在任何时候都有选择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同时我们也有权拒绝某种行为。只有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自由选择,才是善的选择。但在性行为的选择上,自由选择问题就要受到更多的限制,最主要就是要受到一些伦理原则的限制。人们享有性自由权,就是享有自主决定做不伤害他人和社会的性活动的权利,并对自己的性活动后果负责。伦理并不对抗性权利,也不会给性权利的享有设置不必要的障碍。相反,在性权利中体现了诸多的伦理特性。人类的性更多的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人际交往行为,它要更多考虑社会伦理的要求。
性是人的最深沉的需要,性欲的满足带来生命的丰沛与饱满。而且,性关系比其他人际关系更为″切身″,其构成影响着社会的其他所有关系。性关系中的双方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自由者选择合适的性交对象从而进行健康的性交往,可以创造一个和谐而美好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