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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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起源于德国,发展于人们对权利保障要求越发强烈的当下,上述原则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如法国、日本等,该原则具有保护当事人之上诉权,打消上诉顾虑,保障上诉制度,加强第二审法院对初审法院监督之职能,保护当事人免受裁判突袭等作用。
  现今,中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此原则,这导致了司法实践过程中,第二审法官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本文利用文献研究等研究方法,论证了建立该原则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对构建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提出了建议。
  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阐述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涵义及宗旨,概述了该原则的作用和意义;从三个方面介绍了中国民事诉讼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具体情况:一是介绍了当前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是介绍了该原则在司法实践探索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中国的现实情况为立足点,通过例举典型案例的方式,阐述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中国民事第二审程序中实践情况不统一的现象,并分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三是归纳了学术界对中国是否需要引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不同观点,同时提出了本文的观点。
  ②对建立民事诉讼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之可行性、合理性展开了分析,阐述了明文设立该原则对贯彻处分主义、保障上诉权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③对域外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实践状况进行了考察,主要学习了德国、法国、日本、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同时也对英美法系国家展开了研究,并且将相关启示进行了总结,以期能够给与中国借鉴。
  ④对确立中国之民事诉讼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提出构想:首先,本文对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前提进行了讨论:一方面,需要全面建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另一方面,也需要推行“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诉讼观念。其次,本文提出了关于确立该原则的具体立法设想:一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引入该原则;二是要明确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例外。最后,本文提出了关于设计相关配套制度的具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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