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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财产或者信用对第三人对他人所负债务承诺,在第三人到期不能给付时,由公司承担给付责任。除去以对外担保为业的担保公司,一般公司对外担保都是无偿提供的。作为非金融业者的一般公司,从事所经营事业依靠的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带来的自信和良好的信誉。然而实施对外担保行为之后,公司的或然债务增加,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时候或然债务转化为实际债务,这必然会减少公司的实有资本。即使债务人有能力自行清偿债务,公司的资本不会减损,在债务人清偿之前,公司的偿债能力却肯定是会受到影响的,这也间接的影响到了公司的信誉。比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可能因为公司对外担保而遭受到的损失更严重的是,如果公司滥施对外担保,以有限的资产对外提供无限的授信可能会引起金融动荡,对整个市场造成打击。不过,公司的对外担保也不是一无是处。资信良好的公司之间的担保不但能让债权人满意,还可以减少公司的融资成本;公司对自己的客户提供担保可以为公司带来商机、信誉、稳定的贸易伙伴和良好的经营环境。公司对外担保的这种双刃剑的效果使得人们在利用它的同时必须注意控制风险。 不同的经济体内有不同的市场环境,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法律传统,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的方法肯定不止一种。这其中最保险的莫过于禁止公司对外担保,有的市场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公司主体鱼龙混杂,监管制度也有缺陷,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公司对外担保可以增强公众对公司的信心,还可以减少利用公司对外担保欺诈的可能。而相反的另一种作法是对公司担保不加以硬性限制,只靠公司法上其他制度的配合来控制风险。这比较适用于成熟的市场经济,在这样的经济体内,市场主体整体的信用状况比较良好,公司监管制度严格,这样发生欺诈的可能性比较小;而因为对外担保而产生的其他风险主要由公司管理层、股东和公司债权人通过合理的监督制度自行解决。对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和法律环境,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是否能够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公司作为法人,是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具有法律赋予它的民事权利能力,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与自然人一样拥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即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的权利。但是,通过干预公司事务来规范市场,减少市场机制失灵时造成的损失也是法律的一贯做法。在这里面,就存在着法律干预公司事务与公司意思自治的平衡问题:如果干预过度就可能降低公司应有的自由度,使公司失去活力;如果干预不足公司就可能会滥用自己在市场中的优势,破坏市场的规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来说,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如果没有掌握好平衡,用来控制风险的措施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那么怎么把握法律干预的尺度才能恰当的实现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目的呢?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解答上述的问题: 第一,公司对外担保的利弊分析。首先,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被看作是公司所承担的或有债务,但是一旦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其债务,这些公司作为担保就必须以其资产代为清偿,承担担保责任,或有债务就成为公司的实际债务,这势必会造成公司净资产的减少,波及其他股东的原有利益。尽管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仅享有股东权,并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股东无须负责。但当公司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已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资产时,尽管股东无须再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在事实上,不仅股东所预期的投资收益得不到实现,甚至股东对公司所投入的资产也将被耗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司经营不善的风险最终仍然是由股东来承担的。其次,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尽管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不同,其债权的实现并不随公司财富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即债权的实现以及回报是由事先的合同约定的。但这仅仅是建立在一种假设上,那就是债务人经营状况良好,足以清偿债务,并且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而一旦债务人陷入财政危机时,债权人就面临着债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再次,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会引起市场风险。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是在其能力范围之内行使,但是目前法律没有公司能在多大限度之内提供担保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公司钻了空子,他们提供的担保额度远远超出了其资产总额,甚至达到了百分之几百。这样以公司的有限责任制财产对外无限制的提供担保,会逐步绞紧市场上的债务链条;然而,这样的超额担保难以统计和监控,风险被大量累积而无人察觉。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债务链条就可能会断裂,导致银行资产流失,金融体系动摇。不过,公司对外担保也存在积极效应。从市场经济整体这一宏观角度考察,公司作为市场上最重要的主体,既可以作为担保人,也可以作为被担保人,同时公司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微观基础,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使其在发挥担保制度的功能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公司自身的微观角度考察,公司需要为他人担保,意味着自身也存在这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