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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权和维护和平秩序,欧洲主要国家进行了联合,组建了欧洲委员会这一政治组织。欧洲委员会甫一成立即起草、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被称为其"王冠上的宝石"。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中宣誓性的权利落实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设立了有效的监督机构,并确立了以国家间指控程序和个人申诉程序为主的实施机制。这是国际社会中出现的第一个区域人权保护机制。这一机制有效地推动了欧洲国家基本权利的保护,一方面公约所规定权利与缔约国国内基本权利的差异,促进了国内实践的改革——缔约国通过不同形式将公约纳入国内法体系;另一方面,个人申诉制度使个人可以在国际层面主张其享有的基本权利,而这导致了欧洲人权法院对一国立法的审查。英国曾是欧洲委员会的积极倡导者,在公约的起草和实施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却迟于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其根源在于对根本性宪法原则即议会主权的维护。在2000年以前,公约在英国国内不具有正式的法律地位,但是法院在解释法律时已经开始参考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英国通过1998年《人权法案》将公约纳入国内,该法案于2000年生效。该法案将公约权利纳入国内法,并为实现公约权利而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其中特别具有改革性质的是,英国法院具有了审查议会立法的法定权力,这被视为一种"弱型违宪审查"。随着第一个全面的权利清单的出现,弱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以及欧洲人权法院与英国的互动,英国的宪法形式出现了成文化的趋势,议会主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及基本权利保护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自制定一部权利法案的提议以来,英国国内就存在不同的声音;近年来,英国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关系也显示出不和谐的因素。通过观察《欧洲人权公约》和英国宪法的互动过程,将对理解如何实现国际人权法国内化和平衡国家的裁量余地带来启示。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引言部分对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概况、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作介绍。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英国与《欧洲人权公约》,首先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公约产生的背景和主要发展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其后概括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机制,展现欧洲公民的哪些权利通过何种方式在国际层面得到保护;最后是公约在英国的适用,简要介绍英国对公约态度的转变,公约在英国的适用方式,并分析英国积极推动公约制定却迟于将公约纳入国内的原因,为后文论述公约对英国宪法的影响作铺垫。第二章是对英国宪法形式的影响,1998年《人权法案》是对基本权利的法典化,这一章同样主要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第三章是对英国议会主权的影响,首先介绍议会主权的含义,其次论述公约的实施使英国的议会主权受到限制,特别是1998年《人权法案》以后,议会立法开始受到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审查。这一章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和历史分析法。第四章是对英国基本权利保护的影响,首先概括基本权利保护的方式在制度、原理和依据上发生的变化;其次以介绍具体案例的方式,总结分析英国国内明显受到影响的权利以及这种影响是通过英国与欧洲人权法院的互动发生的,并指出公约和英国的互动中也出现了不和谐之处。这一章主要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最后的结语部分在回顾和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启示性结论,一,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有效地促进了人权保护,运行过程中积累的判例法对于国内法院解释基本权利有借鉴意义;第二,人权仍然是一个充满高度争议的领域,对人权的解释不能脱离一国经济、社会、历史等因素,不能背离民主正当性;第三,给予成员国较为宽松的自由裁量余地可能更有利于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和成员国的正向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