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贸易限制措施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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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SARS、H1N1、COVID-19等引发国际关注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出现导致国际贸易对公共卫生健康产生了巨大的威胁。鉴于此,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对国际贸易的限制。这些措施不仅会恶化疫情蔓延下的世界经济,破坏WTO框架下国际自由贸易规则体系,对贸易自由产生破坏效应,还会影响抗击疫情的医疗和民生物资的进出口,不利于国际合作抗疫和全人类健康权的保障。虽然出于审慎角度防控疫情之目的,国家有权自行采取相关措施,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采取限制措施。为此,需要国际法对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各国实行的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规制。世界卫生组织(WH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规制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框架下的《国际卫生条例》和GATT、《SPS协定》等都有关于公共卫生健康的贸易限制措施的相关规定。但是《国际卫生条例》和WTO相关协定在规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贸易限制措施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而,不管是《国际卫生条例》还是WTO规则,在规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贸易限制措施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着重从以下四个部分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贸易限制措施的规制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中贸易限制措施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公共卫生事件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以及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界定。同时,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贸易限制措施进行梳理,分析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以及规制这些措施的国际法规则。第二部分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的法律框架下探讨对贸易限制措施的规制。成员国采取卫生措施以维护公共安全防控疫情是一项《条例》规定的权利,也是一项国际法上的义务。但卫生措施,尤其是额外的卫生措施会对国际贸易带来严重限制效果,因此成员国在采取卫生措施时需要遵守《条例》的规制。而由于《条例》本身不具有强制力,再加之《条例》协调机制不够完善,这就导致其实际履行的有效性和国际协调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第三部分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下分析对贸易限制措施的规制。WTO规则本是以贸易自由化为追求的规则,对贸易的限制或者禁令视为是违反WTO规则的,但当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WTO又为贸易限制措施提供了合法性支撑。同时,WTO规则在赋予贸易限制措施合法化的权利时,也规定了措施不能对贸易造成变相限制、基于科学原则、进行风险评估等要求。然而由于例外规则在适用上的灵活性和条款的模糊性,导致WTO例外很容易被援引,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并且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难以发挥实际效用。WTO与《条例》在目的上、规则上的冲突也不利于对贸易限制措施进行更好的规制。第四部分为针对上述国际法在规制重大公共事件中贸易限制措施的问题,提出的完善之策。在当前形势下,不仅要加强成员国对《国际卫生条例》的遵守,还应明晰WTO相关规则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概念,防止贸易限制措施以保护公共健康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同时,在后疫情时代,不管是抗击疫情还是应对贸易限制,国际社会都应当携手并进,以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为理念,以国际合作为原则合作,加强WTO与WHO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更好地规制贸易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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