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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的客观基础发生了合同成立当初无法预知的情形,使得合同继续履行会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允许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许多国家已经成熟地适用该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早已广泛适用,而直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原则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正式确认。我国《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曾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因为当时无论在理论认识还是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众多分歧,难以达成统一意见,最后在正式通过的《合同法》没有予以规定,成为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大憾事。近些年,一些重大突发事件的出现,如“非典”来袭、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及“5.12”汶川大地震,再次引起学界及立法对情势变更制度的密切关注。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解决了法律的空白。但是,对该规定在制度安排上仍有待完善,如何判断情势是否构成,何为重大变更,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本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问题做了详细的梭理,对大陆、英美两大法系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在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意图借鉴国外的成熟的理论成果和先进的实践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想法和建言。文章第一部分:把研究的对象进行了整理,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主要理论和学说;第二部分:通过考察大陆、英美两大法系的立法法状况,分析国外立法的原因及特色,目的是为下一步在我国对于情势变更立法时,提供某些方面帮助;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立法及司法现状;第四部分:笔者根据我国立法的现状,提出了完善的措施。笔者旨在正确认识情势变更原则立法必要性的前提下,充分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为在民法典中明确情势变更原则提供立法对策。望可以加大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更好的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