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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健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中两个基本的法律制度,完善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功能的协调与制度的衔接,对加强民生保障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保险法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二者的充分实施对社会冲突的缓解、和谐社会制度的构建以及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纵观两法的立法史,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均经历了由分散碎片化立法到统一的综合性立法的过程,立法的理念中也强化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以及对政府责任的彰显。其中,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扩大了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国家在社会保险中的责任,同时规定了医疗保险基金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追偿制度。但其立法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如定位于“事本位”而非“权利本位”、宣示性、授权性条文过多以及相关规定的不完善等。面对《社会保险法》的不足,作为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另一部重要法律的社会救助立法过程备受社会关注,社会救助法的科学设计与有效实施无疑将一定程度上弥补社会保险法的不足、协调两法的实施、提高公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而在历经多次立法规划、调研并征求社会意见后,我国的社会救助最终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形式于2014年颁行,作为现实回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第二条就明确指出社会救助制度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要想使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实现制度上的衔接,首先即要明确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得以实现协调及制度衔接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比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产生的背景及承载的制度价值,可以发现,内在价值的外化、对社会环境的回应性使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保险法本身均固存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随着发展型人权保障理念的普及,在生存权之外,社会成员的基本发展权利也需要同样的被保障,“救济性”的社会保障规范体系亟须转变为更具“生产性”的社会保障机制。同时,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人的社会属性使得人们具有不同层次的社会支持需要,因而构建多层次的社会支持网络对促进弱势群体有能力通过该系统实现自助至关重要。现代人权保障与当代社会需要对一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亟须有效发挥它们共有的社会保障功能,实现帮助社会成员抗击现代社会的多重风险。在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下,社会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及平衡发展依赖于社会子系统之间有机统一的关联结构。因此就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而言,二者社会保障功能的有效发挥不仅受社会外部的政策环境、价值认知等因素制约,同时也取决于两法所处的制度体系之结构状况。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法的不同立法设计与组合影响着社会保障系统的结构构建,决定着社会保障功能能否在实践中得以有效发挥,而特定的社会保障功能(预期)的实践也推动着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因此,优化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之社会保障功能的组合,调适两法在规则上的功能表达使之实现衔接,是促进社会保险法与社会救助立法协调发展、提升社会保障效果的有效进路。对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具体研究结果显示,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内含的社会保障功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与协调性,这种协调性为二者实现制度上衔接提供了可能性;而两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在保障范围及对象、责任主体承担方式、保障类型和保障水平上又存在着差异性与互补性,为二者实现制度的调适提供了可行性路径。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法律文本进行分析,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在制度协同中仍存在保障对象不周延、权利(力)救济的保障机制滞后以及保障资金运作低效化的问题。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应就其文本中存在的不足作出相应调适,实现制度的衔接与互补,整合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领域共有的作用机制,从而最大发挥两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