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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来,中国基层社会秩序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权力日益深入地渗透到基层社会中,这主要表现为由行政机构和政府官员所构成的国家力量逐渐进入乡村社会。国家政权的下沉,对于乡村社会建构新的权力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本文以河北省县区权力结构为研究对象,考察了民国时期(1912-1937)河北省县、区级权力结构的政治制度和职官制度。通过这两个方面的研究,揭示了县级及其以下权力结构和权势群体的实况,找出了县、区级基层权力结构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具体分析了国家权力在地方上的代表——县长群体、区长群体的权势资源,并探讨了地方权势群体中,国家权力的代表(体制内权威,如县区长、地方军队等)与地方势力(体制外权威,如宗族、绅士以及土匪势力)之间的互动关系。
研究发现,民国时期河北地方社会的政治面貌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1)从清末到民国时期河北省县级政权有了初步发展和完善,区级政权是为缓解县政压力而设置的,保甲继续扮演着国家基层官治机构的角色。地方职官制度不断完善,以县长、区长等为代表的国家末端行政人员介入乡村内部,对基层社会的影响力大大加强。
(2)河北省体制内、外权威之间的互动关系,表现为:地方权力党政分离,“党高于政”是党政关系在乡村基层的动态体现;地方政权与地方军事武装是相互依赖与控制的关系;县区政权在主控地方社会的过程中受到了不同程度阻碍,特别是在区一级政权中表现明显;绅权与地方政权之间既存在相互的合作,也存在利益的冲突;面对地方政权的利用和索取,宗族依据自身的利害决定其趋避;兵匪不分、团匪混杂的局面,给河北地方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当然,我们也看到政府不遗余力地剿办匪股,取得了重要成绩。
(3)国家力图实现基层政权行政化,但是却没有足够的力量达成建设基层政权的目标。无论是体制内的还是体制外的权威力量,他们之间存在的互动关系,直接影响了民国时期的基层政治形态,基层权力的武化、匪化倾向相当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