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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环境行政罚款的法定上限偏低,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从而不足以制裁和威慑环境违法,导致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大量存在。为了提高违法成本,遏制长期存在的环境违法,在参照国外已有立法及我国重庆、深圳等地实践的基础上,2014年4月24日,新《环境保护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通过,其中确立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这也成为了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一方面,该制度贯彻了“生态文明”的执政理念,将“末端治理”转变为“源头治理”,通过“顶层设计”在法律层面上使环境保护法长出“牙齿”,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了我国在生态文明理念下,从严整治违法排污的力度和决心。另一方面,借由不断科处罚款的方式,提高了违法成本,使任何人都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从而为守法者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本文在研究分析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厘清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其概念界定、基本特征、基本内容及确立该制度的意义等。第二部分探讨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法律性质,论述了理论上的三种学说:行政处罚说、行政强制说、混合说,以及我国实体法确立的执行罚性质、行政处罚性质,最终根据行政过程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应该在行政过程中间根据不同阶段具体分析其性质,并论述了明确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对制度完善的意义。第三部分主要运用比较法研究,通过对比其他国家的立法以及我国重庆深圳的地方法规,找出我国现行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并阐述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在环保法和行政法之间的衔接,包括与行政法相关规定是否冲突、应当遵循的行政法原则及行政救济措施。本文对于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研究是建立在大量地文献阅读基础上的,由于我国对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可供查阅的资料较少,因此难免出现纰漏,对于不足之处,希望大家能见谅,并不吝赐教,以不断完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共同努力,使该制度真正发挥实效,遏制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