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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的经济变得更加的繁荣、社会变得更加的稳定、生活变得更加的美好,同时,我们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现象。有种社会现象的存在特别的有意思,这就是患者就医要给医生送“红包”,孩子上学要交赞助费,赛场上的黑哨,娱乐圈的“肉体红包”,高校招考的黑幕,商业贿赂,司法腐败,官场腐败等等,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潜规则现象。
本文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视角来观察行政行为中的潜规则现象。文章的整体脉络是通过潜规则概念的研究、潜规则与法律规则、道德规范等相关规范的对比研究,得出潜规则的特征,进而分析了行政行为中的潜规则的生成机制,在这个过程中梳理出行政行为中的潜规则的发展演变脉络,最后落脚于对行政行为中的潜规则的规制,在人的依赖性社会和物的依赖性社会里,对行政行为中的潜规则的规制是不可能彻底的,只有在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里,潜规则现象才能消亡。
首先,从法哲学的视角来观察,对“行政行为中的潜规则”进行界定。行政行为间逐渐形成的并获得该圈子内私下共同默认的、隐蔽的、以惯例为存在形态的、与社会大局相违背的行为规则。这种私下认可的价值标准,是社会文化,历史上世代文化的积淀。这种规则没有规范的表现形式,也不像正式规则那样公开,但是它所起的作用在有些时候甚至超过了正式规则。这种规则的核心是经济利益,主要是不正当的私利,实质是为少数人的利益而牺牲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通过对潜规则与法律规则、道德规范等范畴的对比研究,进一步得出行政行为中的潜规则具有默认性、隐蔽性等特征。
然后,从文化基础、利益的驱动、历史上的社会关系网、显规则的缺位、权力结构的失衡等方面分析了行政行为中的潜规则的生成机制,揭示行政行为中的潜规则有其发生、发展演变和消亡的过程。
然后,根据行政行为中的潜规则的生成机制,从中国社会文化的现代化转型,重塑传统人情观;加强法治与道德建设,建立道德约束机制;以显规则代替潜规则;防止权力高度集中,建立有限政府等方面论述了遏制行政行为中的潜规则的举措。
潜规则只能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必须加以引导,对其规制,不能单纯地“堵”。在这个具体的现象背后实质上隐藏着人的奴役与异化、人的自由与解放等哲学上、信仰上让人们穷思不舍的问题。虽然“生命的更新”也许是信仰上的命题,但态度的改变却是每个人面临的抉择,一个个我的态度的改变就构成对潜规则现象态度的改变。在这个更新的过程中,作为目标的和谐社会得以建立,作为目的的人的自我得以实现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得以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