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类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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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产生了P2P网贷这一金融创新形式,其具有投资收益高、贷款门槛低的特点,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在整合社会闲散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立法欠缺、监管不足的现象,P2P网贷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异化,触犯到了刑法的底线,严重破坏了金融领域的稳定。国家加大监管和整治力度后,P2P网贷平台进入清退转型期,但仍有必要对其遗留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作出准确的司法认定。在定罪方面,根据检索到的案例,P2P网贷平台主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形式上需从集资行为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及是否设立资金池进行认定,并从集资用途和资金清退情况进行实质判断。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需从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方法两方面进行把握,并注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区分,两罪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吸收资金的目的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吸收的资金本身不具有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差别在于,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通过基础事实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司法推定。在犯罪主体方面,P2P网贷平台虽大多以公司的名义运营,但自然人犯罪要远多于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的认定需从P2P网贷平台运营公司的主体资格、公司的意志和集资后资金利益的归属三个方面综合把握,为防止以单位名义实施个人犯罪,还应从公司实际经营内容进行审查。共同犯罪人员的认定采用行为共同说的观点,不要求各行为人共同故意的内容和完全一致的行为,客观上参与了集资活动,主观上明知平台不具有合法的金融主体资格。对主从犯的认定,则可通过行为人的身份职位、实际发挥的作用和对所集资金的支配权进行综合考量。犯罪数额的认定方面,采用犯罪总额说,以P2P网贷平台收集的资金总额来对犯罪数额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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