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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经济正高速发展的当下,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人们对旅游出行的需求持续增加,随之而引发的旅游侵权纠纷也在迅猛增多。特别是近年来关注度极高的三亚“天价海鲜”等极具代表性的旅游侵权纠纷事件层出不穷,持续不断地侵害着旅游消费者的利益,也对当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构成多方利益的损耗,进而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繁荣稳定。但我国现有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尚未成型,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明显无法适用于此类纠纷,因此就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现有的解纷机制来适应新的纠纷类型。从我国现有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来看,主要有诉讼和诉讼外两种途径,但通常情况下的旅游纠纷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见。其根本原因体现在,对于极具特殊性的旅游纠纷而言,诉讼有着很大的局限性。既然诉讼并非旅游纠纷解决的最佳选择,我们就应该在诉讼之外寻求一套最适宜的解决旅游纠纷的方案,为及时高效的解决现有旅游纠纷提供新的理论参考。旅游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对于在旅游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的分流十分必要,通过合理有效的与法院的诉讼机制进行衔接,可以很好的组合成为一套完整的多元化旅游纠纷解决机制,进而也更好的为我国旅游发展定纷止争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为探索我国旅游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指明了方向。本文以旅游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通过以旅游过程中热门的“天价”旅游侵权事件及时常发生的强制游客购物等现象为切入点来展开,进而对我国旅游纠纷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旅游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并对诉讼外解决机制现状进行了归纳。通过对我国深化发展旅游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优劣分析,总结出了我国在发展旅游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过程中所面临困境,进而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我国旅游发展的形势,提出了几点关于完善我国旅游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