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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经济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激化,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矛盾普遍存在且有激化的趋势,行政诉讼旨在处理化解这一矛盾。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进行再审,它的启动使原审生效的案件重新受到审查,目的是纠正错误判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必要而又特殊的“再救济程序”,地位格外重要。行政诉讼制度的审判监督程序要更好地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应明确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条件和事由,逐步减少再审案件直至可以通过在法定审级内解决全部纠纷,使审判监督程序成为“备而不用”,程序安定应当是它的价值取向。我国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现状是再审案件比例高,原因有:、行政诉讼开展时间短,立法不完善和司法实践少。二、行政审判案件质量整体不高。三、当事人上访缠访。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在审判监督程序上的规定还存在不完善和缺陷,有如下几个方面:一、对新证据的认定“时间”限定很难把握。二、对再审次数没有明确的规定。三、没有规定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人可以申请再审。四、在再审的条件的规定上存在过于宽泛的缺点。五、在人民检察院行使对行政案件的抗诉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六、当事人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未明确如何处理。七、对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上没有规定。八、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法院行政执行裁定是终审裁定,唯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能纠错需改革。现行的行政审判监督程序制度经多年的实践证明是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其改革完善的指导思想和方向是: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权自由,限制公权力滥用,真正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考量:一、对启动再审程序主体的重构。二、对审级进行合理的完善规定。三、对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时间和次数进行规定。四、对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事由进行法定化规定。五、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审理程序进行法定化规定。六、审判监督程序中落实调解制度。七、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得申请再审情形进行规定。八、完善法院内部机制,保障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改革顺利。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能更好的发挥行政诉讼的作用,对其研究意义重大。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和完善,目的是对错误的判决进行纠正,保证案件审理的正确和公正,才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司法的严肃和公正。本文对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调查研究,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各阶层对这一程序的启动有了自己的认识和理解,促使更多人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这一程序的完善提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本文的成文过程中,笔者采用了三种研究方法:第一,文献研究法。第二,数据和案例研究法。第三,经验总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