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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和2015年新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内容粗糙,既缺乏完善的程序安排,也存在理论定位的模糊。为正本清源,应当首先明确第三人诉讼参加问题突出的原因;而从我国与国外的立法比较出发,可以明确我国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并区分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辅助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我国追加当事人的效力是强制参加诉讼,导致当事人缺乏意思表示的机会。为化解现行制度中的理论困境,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独立参加制度与辅助参加制度、美国的引入第三人制度来重构我国的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将该制度的启动程序要件化,并用严密的追加程序来确保制度的正常运转。在本文第一部分,通过案例来梳理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争议,并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两个层面来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安排上略显粗糙;另一方面,法官在具体裁判过程中即使严格执行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产生困惑。第二部分是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独立参加制度和辅助参加制度的大陆法借鉴、引入制度的英美法考察,为完善我国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给予启示。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在立法上划分第三人的类型,其次构建合理的诉讼参加形式,最后提倡法官在实践中的司法修养,可以合理行使阐明权并适当征求原告的意见。第四部分是根据前文的论述,对第一部分的案例的探讨。主要分析了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正当性前提、法院的通知和追加等问题,运用了第三部分的建议来将第三人诉讼参加的启动程序要件化,并用严密的追加程序来确保制度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