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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的共同正犯理论对于我国来说属于舶来品,但是由于它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犯罪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发生,而且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无法很好地解决后行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所以它具有理论研究的现实意义。随着国内外刑法理论的交流,国内学者已经普遍接受了承继的共同正犯,司法实践中判决书也有提及“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概念。然而国内对该问题的理论探讨整体上极不统一、各自为战,而司法实践中也略显混乱,所以它具有进一步探讨的现实需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承继的共同正犯概念、成立条件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文章开篇便给出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概念,即先行者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之一部分后,实行行为终了之前,后行者中途加入,与先行者通过意思联络从而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剩余的犯罪实行行为的情形。本部分特别提出: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概念之承认和后行者是否应对全体行为承担责任是不同的问题,承继的共同正犯是客观存在的犯罪类型,不容否定。理论上争论的问题是后行者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也是整个后文所要探讨的问题。然后分别从三个方面论述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即时空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最后,由于不同学者表述承继的共同正犯的称谓有所不同,为避免后文中出现用语混乱,所以在文章第一部分先交代清楚。第二部分:承继的共同正犯的存在范围。本部分将犯罪分为单行为犯和复行为犯两大类,从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本来含义入手,认为只要实行行为的开始至实质终了之间有时间间隔,不论单行为犯和还是复行为犯,均可以存在承继的共同正犯。第三部分: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后行者的刑事责任理论研究。本部分就后行者是否要对先行者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的问题,陈述了德、日刑法理论界以及国内学者的学说观点,包括全部肯定说、否定说和中间说,并且交叉有日本司法判例和国内的实务界案例,经过对全部肯定说、否定说和中间说的中外学者的不同理论观点进行分析,肯定说违反个人责任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而中间说实质上与全部肯定说无异。所以,在认定后行者责任时,必须以彻底的否定说为立场,后行者仅需对自己加入犯罪后的行为承担责任。坚持从主客观方面全面把握后行者的行为,从而对其定罪处罚。第四部分: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后行者刑事责任的具体认定问题。本部分列举了几类司法实践中常见而且理论探讨较为激烈的犯罪类型分析后行者的责任,包括:单行为犯、复行为犯、结果加重犯、事后抢劫的共犯、继续犯等。综上所述,本文承认承继的共同正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的客观存在,但在后行者是否要对全体行为负责的问题上,本文持彻底的否定说。后行者仅就自己所参与的行为与先行者成立共同正犯,其如何定罪处罚要“返璞归真”,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其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