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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背景下我国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谱写决胜全面小康的“三农”篇章。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对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村级领导干部是与“三农”问题息息相关的基层干部,是贯彻执行国家惠农方针政策的终端环节,是实现乡村良治,小康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这“最后一公里”的职责履行情况,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据统计,自2017年以来,全国各地在村级基层党组织巡查中发现基层干部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腐败问题达到8.1万个。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的优劣对审计结果的好坏起主导性作用,当前村级领导干部腐败、不作为的问题与审计监督模式不当大有关系。那么,我国现阶段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是如何对村级领导干部实施监管的?各地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又是怎样发挥作用与成效的?有没有充分发挥“制度约束”的杠杆作用?村级领导干部贪腐现象问题之严重,形势之严峻,引人深思。根据我国的乡村组织形式,现存有六种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分别是以区县审计机关为主导的乡镇模式、派驻模式和集中模式,以及以区县农经部门为主导的乡镇模式、派驻模式和集中模式,不同审计模式的审计效果大相径庭。从理论上讲,判断各种审计模式优劣或效果的标准主要包括审计的独立性、审计资源配置合理性、审计成果有效运用的程度以及审计周期的长短等四个方面,这六种审计模式的审计效果从高到低依次是审计机关-乡镇模式,审计机关-派驻模式,农经部门-乡镇模式,审计机关-集中模式,农经部门-派驻模式,农经部门-集中模式,除了审计机关-乡镇模式,其余五种均存在缺陷。然而现实状况是,仅有小部分地区成功试点并采纳实施审计机关-乡镇模式或审计机关-派驻模式,其他大部分地区的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旧采用传统区县农经部门主管的审计模式,这类审计模式的最大缺陷是独立性严重不足,审计结果可信度低。审计模式的选择差异是否是各地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效果存在显著差异的主要原因?除了从理论方面分析审计模式的效果,本文还通过山东临沂市、苏州吴中区、湖北襄阳市、山西省平顺县、湖北省郧阳区以及福建省白塔乡的案例,细究当前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的审计效果,以佐证理论方面的分析,得出“审计模式的不同是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效果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因而应当站在优化审计模式的视角改善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结论。最后,根据理论方面和案例分析取得的结论,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对我国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的要求,本文结尾根据我国现阶段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存在的不足进行分类,提出了针对性的优化方案:针对因财力物力的局限仍需坚持农经部门主导的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采取“强化农经机构建设以提高农经部门主导模式独立性”的优化方案;针对不受其他因素限制有能力对村级领导干部经责审计的主管部门完成从农经部门到审计部门转变的情形,采取“逐步完成由农经部门主管到审计部门主管转变”的优化方案;针对推进集中/派驻模式转变为乡镇模式的情形,采取“建立成果应用与整改机制”的优化方案;针对在巩固的基础上实现继续优化的审计机关-乡镇模式,采取“有序推进审计模式制度建设与创新”的优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