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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我国在2015年确立的一种非诉制度,主要用于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问题,该制度采取政府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合意并签订磋商协议的方式,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生态环境纠纷的救济机制。“磋商”与“和解”“调解”在内涵上存在交叉,主要以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为核心,但是也不排斥第三方的居中调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建立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倡导,有利于节约成本、预防损害扩大、平衡各方利益。自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将其确立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