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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云计算”、“自媒体”、“远程支付”、“私人定制”等新兴服务加速了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使用、储存流转和深度融合,为政府决策、公共管理、商业研判提供了重要参考,为人们的社交、旅行、体验、消费带来便捷,促使人们生活方式发生了转变。同时,客观、真实、详细的个人信息通过大规模的网络追踪技术被泄露,成为了交易的客体。个人信息为商家带来竞争优势和市场认可的同时,遭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本文以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为研究内容。首先,从个人信息的概念入手,将其置于网络环境之下,认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指含有个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等单独或综合内容,通过大数据、电子交换等方式,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主体的信息。个人信息权是自然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加工和流转过程中及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兼具财产属性的具体的人格权。其次,通过网络问卷、随机访谈进行实证研究,由现象看本质,分析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现象严重,方式多种多样,主要侵害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而在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由于权利不明、救济不足等原因,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得不到行之有效的保护。再次,剖析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困境。最初,我国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等民事法律规范,通过保护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直至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第111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正式揭开了民法直接保护个人信息的序幕。但是,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依然呈现出个人信息权规定不明、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最后,立足于我国国情及法律保护体系,充分吸取域外国家先进成熟的经验,建议以确立个人信息权为基础,选择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制度,加快出台一部科学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期架起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之“高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