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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产生至今已有70多年的历史,在国际法学界和核工业界的共同努力下,国际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现今已经较为完备,国际公约以及大多数国家国内立法均系统、详尽的规定了这一制度。然而,我国由于核工业起步较晚,国内对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少,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失,这远远不能满足目前我国核工业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因而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亟待完善。本文从核损害民事责任基本理论入手,重点探讨了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比较了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立法对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之后,指出我国当前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并结合我国现状,对完善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然后对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特点进行了论述,继而对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了深入阐述。理清核损害民事责任的这些基本理论内容,是为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第二部分,重点对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论述。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总的来说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框架内,又存在细微的区别,出现了几个重要概念: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和危险责任。笔者以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况为始,进而分析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核损害民事责任中确立的理论基础,将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和危险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进行了梳理。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有关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内容包括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不可否认的是,自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始建立以来,这一制度已取得一些可喜的成绩,虽然成果有限,但却是指导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最高原则。然而,因众多人认为核损害责任主体是国家,造成这一制度在民事责任领域发展严重滞后,存在的问题也较明显。第四部分主要内容是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建议。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立法体例,笔者以为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立法应该上升到法律的层次。用单行法的方式全面系统的规定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这样可以促使核营运人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身监管,也体现了核损害民事责任法律价值。二是在具体的立法内容上给予了较为现实可行的建议。如重要概念的界定、适用范围、最高责任限额、诉讼时效等等,以期能对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