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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在收入确认条件的选择上一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从上市房地产公司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中显示:目前收入确认实际运用主要存在三种,即竣工验收时确认收入、实际交付时确认收入和产权过户时确认收入。其中,竣工验收时确认收入和实际交付时确认收入使用较为广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CAS14)对于收入确认条件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中也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制度。也就是说,不动产的转移是以获得产权证为标志。而我国上市房地产公司存在的收入确认条件方面却与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CAS14的要求就存在较大的矛盾。如果上市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实际运用中存在不符合CAS14的要求,那么目前存在的两种较多的实际运用就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者延后确认收入的嫌疑。而很多专家学者对于这两种收入确认的实际操作却也持支持的观点。而从会计的角度来讲,这两种收入确认的实际操作相对于产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是否存在明显的优势,也成为各方专家学者争论的焦点。与此同时,两种不同的收入确认实际应用导致了收入的确认时间点也不同,这也与会计准则存在明显的矛盾。反过来,如果上市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实际运用中存在符合CAS14的要求,那么提前确认收入或者延后确认收入就很可能导致收入与成本确认不符合配比等会计质量要求,同时也会造成收入确认与现金流不同步,以及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等问题。针对以上的问题,笔者通过分析目前主要的上市房地产公司的具体收入确认运用以及近几年的财报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研究,对三种不同的收入确认实际运用的确认条件进行详细分析,在三中实际运用之间进行详细的分析比较,并结合上市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得出结论和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为上市房地产企业在收入确认问题上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