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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一项权力,应当将权力的性质和权力的规范区别开来。本文以“权力”和“权利”相区别为出发点、“合法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为立足点,而不是以界限模糊的“私益”和“公益”为基点理解行政公诉权。站在宪政的角度上看,行政公诉权是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诉讼是其表现,制约行政权是其目的。而行政公诉权及于何种范围,是针对一般违法行政行为,还是针对严重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公诉权的行使应遵循何种原则、履行何种程序、受到何种制约等是权力规范问题。在抓住行政公诉的本质属性和把握行政公诉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可以将行政公诉定义如下:行政公诉是指行政公诉机关为履行监督职责,制约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实现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在没有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各种原因放弃告诉时,向审判机关提起的请求审判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予以纠正的追诉活动。行政机关由此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是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而后需要予以自行纠正或者被强制纠正以确保判决的履行。行政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实施行政公诉的权力,是行政公诉的核心。基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类型包括确认型判决和司法审查原理下审判机关的最终法律解释权与《行政诉讼法》主观与客观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多层次构造,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立法目的建构起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是以有足够证据证明客观上“存在违法行政行为”,而不是以私主体“认为行政行为侵犯法益”或“不服行政行为”的主观认知的理由实施行政公诉,从而提请审判机关启动最终法律解释权确认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客观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支撑的可行性。行政公诉权前提是国家公权力,诉讼是其表现,法律监督是其本质,制约行政权是其目的。作为一项以起诉的表现方式实施法律监督来制约行政权的国家公权力,行政公诉权具有主体唯一性、手段专门性、行权程序性、启动后置性特征。行政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制约行政权领域,以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制约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时,提请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作出最后裁判以解决争议,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而履行诉讼程序的具体权能,具有诉权扩张的表现论、分权制衡的目的论、法律监督的本质论和国家权力的前提论等理论基础;又有《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政地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权、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的政策的多次强调等的基本法、一般法和政策依据。对于检察院行使行政公诉权应当从行使原则、程序、权力范围等进行内部规范,同时,应当对权力进行外部制约,以构建一套完整的行政公诉权力运行体制,既平衡监督与制约行政权和行政效率与节约司法资源的关系,又使之在现实当中能够真正实现其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