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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目前的基金市场仍处于一个不成熟的阶段。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现象,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日渐凸现出来,对基金持有人的法律保护是证券投资基金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投资者是构成证券市场的基础,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势必会影响到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以探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有效途径为目的,对我国契约型证券基金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本文在第一部分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概念,其中着重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是理清其法律关系和确认其持有人法律地位的前提。作为现代投资工具的证券投资基金,虽然与传统信托制度相比,在商事领域又有了创新和发展,但是其本质并没有脱离信托制度的内涵,其本质是信托法律关系。本文在第二部分对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理论分析,其中论述了对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必要性、法理基础,并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文在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实证分析。由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都是契约型的证券投资基金,所以本文在此部分分析的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对基金管理人不能忠实履行管理责任、基金托管人的制约机制的不足及基金持有人投资权益没有保障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本部分还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外部环境,健全的外部监管体系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步入成熟和规范化的轨道,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举足轻重。本文在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论述了对其完善的对策。针对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不足,这部分从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制、强化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制衡能力和完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代表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针对基金外部监管不力,一是要强化政府监管能力;二是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补充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以中介机构为中心的其他监督主体的作用,形成对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最后,针对基金法律制度体系的不足,推进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工作,同时积极建立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来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